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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04 15:13:02阅读: 次
关于反对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更进一步作好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反对涉及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为不断扩大生产能力新的购买的涉及设备,容许重复使用算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二、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全额归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之为增量留抵税额,是所指与2019年12月底比起新的减少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之为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获得的收益,减免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的明确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
四、不受疫情影响较小的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再次发生的亏损,最久结转年限由5年缩短至8年。艰难行业企业,还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涉及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明确辨别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继续执行。
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益需占到收益总额(去除不征收收益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五、对纳税人获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获取必须生活物资租车收派服务获得的收益,减免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明确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继续执行。
生活服务、租车收派服务的明确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解》(财税〔2016〕36号印发)继续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累计日期视疫情情况自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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